重要!建筑类招投标新政策的说明出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都将于2017年10月1起正式实施,接下来我们对新政中的一些调整进行讲解。
一、恶意低价中标或将得到遏制
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对最低价中标内容有重大调整: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对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直接规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二、取消验收环保行政许可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正式施行。
《决定》相比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重大调整:
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三、保证金交纳形式变革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同时,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相继印发相关文件:
1、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
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2、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加强承包承保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3、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
加强履约担保,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意思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的保证金。
目前建筑业有四大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当然,《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具体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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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低价中标或将得到遏制
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对最低价中标内容有重大调整: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对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直接规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二、取消验收环保行政许可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正式施行。
《决定》相比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重大调整:
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三、保证金交纳形式变革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同时,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相继印发相关文件:
1、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
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2、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加强承包承保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3、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
加强履约担保,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意思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的保证金。
目前建筑业有四大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当然,《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具体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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